
为打好安全生产巩固提升仗,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现将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理的10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法律依据及处罚】杨某红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
郭某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法律依据及处罚】郭某祥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
胡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法律依据及处罚】胡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熊某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
代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法律依据及处罚】代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
曾某波驾驶货车超载案
【法律依据及处罚】曾某波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不足百分之百)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驾驶证记6分,并处罚款1000元。
戴某勇驾驶货车超载案
【法律依据及处罚】戴某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不足百分之百)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驾驶证记6分,并处罚款1000元。
李某军驾驶货车超载案
【法律依据及处罚】李某军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驾驶证记3分,并处罚款500元。
黄某驾驶货车超载案
【法律依据及处罚】黄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驾驶证记3分,并处罚款500元。
赵某驾驶货车超载案
来 源: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编 辑:刘思怡 一 审:黄学丽 二 审:朱自刚 曹亚玲 童忠平 三 审:张智峰
责编:刘思怡
来源:汉寿县融媒体中心
跟着总书记学历史
【乡村振兴路上的“老兵”】邓红波:“兵支书”领航 绘就乡村振兴新画卷
【视频】汉寿新闻2025.8.1
【乡村振兴路上的“老兵”】吴喜堂:永葆军魂的“兵支书”
【视频】汉寿新闻2025.7.31
【视频】汉寿新闻2025.7.30
【视频】汉寿新闻2025.7.29
【视频】汉寿新闻2025.7.28
下载APP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