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守底行动·曝光台】8: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报10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
2024-07-24 21:52:08          来源:汉寿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刘思怡 |          浏览量:4641


为打好安全生产巩固提升仗,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现将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理的10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杨某红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2024年7月17日21时22分许,驾驶人杨某红驾驶湘JCY**2小型普通客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金山国际小区路段,被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军山铺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57mg/100ml。

【法律依据及处罚】杨某红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

郭某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2024年7月17日20时41分许,驾驶人郭某祥驾驶湘J19**3小型轿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沧浪路的书院路、符家巷路口至文胜路路口路段,被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秩序巡逻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42mg/100ml。

【法律依据及处罚】郭某祥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

胡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2024年7月12日20时56分许,驾驶人胡某驾驶湘J3L**3小型普通客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龙阳国际路段,被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军山铺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41mg/100ml。

【法律依据及处罚】胡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

熊某利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2024年7月5日21时34分许,驾驶人熊某利驾驶川B62**7小型轿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金山国际小区路段,被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军山铺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55mg/100ml。

【法律依据及处罚】熊某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

代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2024年7月15日9时7分许,驾驶人代某驾驶湘JWA**6小型轿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芙蓉路的菱湖路口至辰阳路路口路段,被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军山铺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58mg/100ml。

【法律依据及处罚】代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

曾某波驾驶货车超载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2024年7月15日9时39分许,驾驶人曾某波驾驶湘J39**8重型自卸货车在省道224线152公里路段,被汉寿县交警大队治超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过磅检测,该车核载25000千克,实载49540千克。

【法律依据及处罚】曾某波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不足百分之百)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驾驶证记6分,并处罚款1000元。

戴某勇驾驶货车超载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2024年7月7日10时7分许,驾驶人戴某勇驾驶湘JB2**6重型自卸货车在省道224线152公里路段,被汉寿县交警大队治超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过磅检测,该车核载31000千克,实载54850千克。

【法律依据及处罚】戴某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不足百分之百)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驾驶证记6分,并处罚款1000元。

李某军驾驶货车超载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2024年7月7日7时9分许,驾驶人李某军驾驶湘J38**8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省道224线152公里路段,被汉寿县交警大队治超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过磅检测,该车核载31000千克,实载43150千克。

【法律依据及处罚】李某军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驾驶证记3分,并处罚款500元。

黄某驾驶货车超载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2024年5月13日11时8分许,驾驶人黄某驾驶湘J35**6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国道319汉寿县崔家桥路段,被汉寿县交警大队治超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过磅检测,该车核载31000千克,实载41410千克。

【法律依据及处罚】黄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驾驶证记3分,并处罚款500元。

赵某驾驶货车超载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2024年7月2日20时2分许,驾驶人赵某驾驶湘JB3**0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汉寿县汉寿大道与沧浪河路路段,被汉寿县交警大队治超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过磅检测,该车核载49000千克,实载72530千克。
【法律依据及处罚】赵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驾驶证记3分,并处罚款500元。

来   源: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编   辑:刘思怡

一   审:黄学丽

二   审:朱自刚 曹亚玲 童忠平    

三   审:张智峰

责编:刘思怡

来源:汉寿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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